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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简介
时间:2015-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宪法、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具体体现,其具体职能如下: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依法做出抗诉(提请)、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通过办案提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性的检察建议。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抗诉(提请)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保障国家法律在执行活动中统一正确实施。 

  (4)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违法性调查及依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5)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相关部门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的,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诉讼)。 

  (6)对民事权益遭受损害需要司法救济的个人,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 

  (7)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适格主体不明确的,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对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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