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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会见制度(试行)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检察官依照职责开展的一项司法办案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直接关系到司法办案的质量和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确保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会见工作,根据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会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院设置专门的检察官会见室。本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统一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

  二、检察官会见的预约、登记、通报及检察官会见室的日常维护由第二检察部负责,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三、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第二检察部应当核实其身份。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其他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会见。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四、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由第二检察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五、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应告知其与本院第二检察部联系,由第二检察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六、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两日通知第二检察部安排会见。

  七、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工作时间内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如情况紧急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者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纪律要求。会见工作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九、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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