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队伍现状分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成立以来,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检察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相继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职能作用也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各地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导致用警制度、职能发挥受到一定限制,结合当前我院法警工作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警队伍现状、存在问题及弊端
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警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有由业务科室管理,这种模式普遍存在于人员缺编的基层院;二是名义上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与法警队双重管理;三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大量的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的不能用,用的不能管”局面。工作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方式使得法警难以集中学习训练,综合素质也很难提高,都不利于法警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不少基层院缺编严重导致法警队员不能归队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人员缺编情况与案件逐年增加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办案任务重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将法警队员也充实到办案一线。上述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法警工作上的弊端。体现在:
1、不利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
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但我院法警机构设置流于形式,人员分散,不能集中管理,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甚至许多法警还兼任别的要务,“多功能”的兼职使法警难以管理,整体战斗力大打折扣,整体作战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
2、不利于法警队伍职能发挥
目前我院法警工作的现状存在法警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警用装备落后等问题,与检察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一定差距。我院对法警职能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多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法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进而限制了法警队伍职能的发挥。
3、不利于法警队伍依法履行职责
专业性是法警队伍的职业特点之一。检察官与法警的职能、任务、特点完全不同。我院有时会发生“检警混用”此类的现象。根据规定,传唤、提押、送达法律文书等一些本应由法警执行的工作,我院有时还是会按照老习惯由检察人员自己侦查、自己执行。检察官本身办案力量紧张,却要耗费精力去从事法警业务。应当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法警承担的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全身心投入检察业务工作,从而也能使得法警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自身专属的警务保障职能。
二、解决办法与对策
为适应检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各级院在司法警察队伍在管理上进行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尝试,主要形成“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法警队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中编队管理,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各司其职。法警队结合全院情况和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警力。法警队根据队员工作实际和特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使用,提高了使用效率。
1、从法警管理的专业性看
“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需要。法警工作本身具有的技能性、危险性、专业性等类似于军事化的特点,要求每位法警都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年轻化、专业化的法警队伍才能保障检察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法警工作的自身特点要求法警必须实现编队管理。只有将法警从其他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培训教育,提高警员素质,统一的安排使用,才能充分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作用。
2、从法警工作的保障性看
“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检察业务全面发展的需要。随着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工作量也逐步加大。集中管理法警队伍能够更有效地分配警力,提高使用效率,让有限的警员发挥更大作用。检察业务量大,法律监督面广的特点,要求法警必须分散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业务部门的需要,为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3、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
“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需要。与“侦诉分开”一样,“看审分离”、“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侦查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出现程序上的问题。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编队管理需要我院对法警队伍职能和作用要有充分的认识,解决人员缺编问题。只有增加办案人员,减小办案压力,队员才能回归,才可能实行编队管理。还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法警队员,在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技能方面做出针对性要求。同时也可以采用招聘事业编制或者招聘聘任制法警的方式解决人员缺编、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然而将一批文化素质高,身体素质好的年轻人充实到法警队伍,再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培训和技能训练,应该很快能熟悉了法警业务,有效保障本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以“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理顺检察工作关系,明确职能,才能使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职能作用,保障检察工作全面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