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重建监督大格局 民行检察怎么办
时间:2017-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建监督大格局 民行检察怎么办

 

——关于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山西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各项改革正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工作重心、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带来重大变化和深刻影响,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权剥离后,如何继续加强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核心主题,急迫地压在我们每位检察人身上。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困局

检察机关传统重点业务为自侦和刑检,民行检察工作一直是薄弱环节。修改后的“两法”在强化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的同时,也赋予民行检察工作新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民行检察职责在对民行生效裁判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调解书、生效裁判执行、审判程序违法等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监督方式除依法提请抗诉外,明确增加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修改后的“两法”既也对检察监督更多职能作业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检察机关开展生效裁判执行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传统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多了,任务重了,作用大了。

但从实际工作来看,民行监督职责、方式增加了,监督的案件数量却降低了、减少了。究其原因,主要受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其立法本意是穷尽人民法院自身的救济途径,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如何破解目前监督案件数量减少的问题,成为了困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关于强化民行检察的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加强监督主责主业,对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权威,和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都有重大意义。民行检察要做强做大,必须想方设法突破当前发展困局。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和感悟,笔者认为民行检察要发展,主要须在转调思路转重点、调格局强责权、强保障解困境上下功夫,求变求新。

(一)调思路转重点,建立大民行工作格局

应转变旧的办案模式,革新观念,从传统以往找案源,提请抗诉为主向诉前、诉中调解、执行、行政违法等多元化诉讼监督格局转变。

1、加强对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力度。从传统以往找案源,提请抗诉为主,向提请抗诉与诉前诉中监督和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发展转变,加强对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力度。随着法院大调整格局的形成,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当事人合法自愿原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直接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其中,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如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控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2、加强对民事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民行执行从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向执行环节全程全面监督转变,强化对民事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事案件剧增,执行案件逐步增多,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检察监督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执行监督的方式。对此,笔者认为,对民事执行监督应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前提下,监督的范围应涵盖全程,监督的方式应多样化,除检察建议外,可探索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意见函的方式开展检察和解来化解执行中的矛盾纠纷。

3、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颁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在监督手段上应强化,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好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监督手段,监督范围上应以损害“两益”、损害“民生”为主,加强监督。行政检察工作可以从以往浅层次纠正违法向纵深涉及环境、医疗、国土等民生,国有资产流失转变,特别是加大监督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力度,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二)调格局强责权,形成上下统一的建制格局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部门,由于历史原因,在全国多省份叫法不一,大多以处、科为主,在省院和市院单设民行处,县级院设立民行科。我们走访过河南省鹿邑县,民行科更名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局”,在我们吕梁机构改革中,也有更名为工作局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以前,各级检察院不同程度存在重视自侦部门、批捕和公诉部门,而对民行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民行部门负责人一般也不担任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实际上形成了责任大、权力小,责权不对等的情况。这种状况不利于民行检察监督的做大做强。为此,笔者建议民行部门要走顶层设计的方式,进行统一命名,并将规格升格,部门负责人纳入各院检察委员会编制内,以利于工作开展。

(三)强保障解困境,为做强民行检察提供条件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高标准配备办公办案设备,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办案设备的优劣,如办案中照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独立的外网电脑等前期证据的固定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而且从基层来看,民行部门办理力量也非常有限,有些基层县院民行科甚至是科长单打独斗的,光杆司令。所以,要做强做大民事行政监督,应该从人、财、物上给予倾斜,不断提升民行工作信息化,现代化水平,为民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工作流程
工作报告
检务公开-法律法规
  微观检察
新浪微博
二维码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山西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