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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8-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案该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宋某()和王某(女)相恋一年有余,王某提出分手,宋某不同意,但王某去意已决毅然与宋某断绝关系,后嫁给白某。宋某得知王某嫁人后便怀恨在心,多次找到王某娘家和白某家中闹事。一日宋某又持砍刀潜入白某和王某所住的村里面,伺机报复王某。次日上午王某在梯田地边摘苹果时,宋某持砍刀窜至王某身旁,王某见宋某持刀过来,大惊失色,并夺路而逃,后宋某穷追不舍,王某遂跳下旁边3米多高的梯田地后腰部摔伤,宋某也随即跳下去骑在王某的身上,后闻讯赶来的白某等人将宋某制服。案发后经鉴定,案发后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认为王某是自己跳下去的,不是自己殴打致伤的,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不构成故意要伤害罪,宋某持刀过去之后王某自己跳下梯田地的,王某的损伤和宋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所以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持刀过去找王某,王某由于受到惊吓,慌不择路,而跳下梯田去,导致王某受伤,王某的受伤和宋某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依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三、对本案处理的分析

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事实上是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在判断结果归属的问题上产生的认识偏差。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中结果的归属并不存在疑问,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因果关系介入之后,如何判断归属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争议很大,但总的来说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具体来说有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以及介入行为人行为的情形。本案显然属于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得出妥当的结论。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或者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具有通畅性的,即便介入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应当肯定结果归属。例如,甲点燃乙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亡的,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婴儿进入住宅内被大火烧死的,甲对楼梯上对乙实施暴力,乙在急速下楼时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均应将乙的死亡结果归于甲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是考虑到被害人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依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结果归属。例如,数个被告人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者逃入告诉公路被车撞死,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宿于追杀行为。   

结合本案中,王某和宋某断绝关系之后,宋某一致怀恨在心,并多次找到王某家中闹事,给王某内心已经形成一定的威慑,在王某见到宋某持刀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时候,面对宋某的即将要实施的暴力伤害,王某内心充满恐惧,王某不得不选择从梯田地跳下去这一高度危险的逃跑行为,跳下去后摔伤的后果,虽然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即跳下3米高的梯田地,导致了被摔伤的结果发生,但是应肯定结果归属,即宋某持凶器追赶行为与王某跳下梯田而受伤的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受伤的后果应该由被告人承担,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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