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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奔波上门公诉,打击犯罪不失温度
时间:2023-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受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现上门出庭公诉,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近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依法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现场设在了被告人孙某某家中。

为何要到被告人家中出庭公诉?

原来,2023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前往柳林县城区实施盗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因突发脑溢血致使其瘫痪在床,被采取强制措施于长治市的家中。为了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与柳林县人民法院一行7人,驱车300多公里来到长治市潞城区某村,将法庭“搬”到了被告人孙某某家中。

因事制宜,检法联手有温度

案件提起公诉后,我院分管刑事检察业务的副检察长郭文宇在审慎翻阅卷宗,认真审查案情,多方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宜跨市参与庭审,遂主动与承办该案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虎平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两家意见达成一致,决定把开庭地点定在孙某某家中,“上门”支持公诉,并指派援助律师到庭辩护,切实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关怀。

上门公诉,打击犯罪不停步

在寒风凛冽的农户院内,三张小桌子、几把小椅子,就形成了庄严肃穆的临时法庭。虽然条件有限,但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中,郭文宇副检察长严格依照法定环节宣读了起诉书,并对案件事实当庭讯问,向法庭出示全部证据材料。最后,紧紧围绕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量刑意见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孙某某家人对检法两家上门庭审表示了感谢。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注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办案检察官跨市奔波上门出庭,既严格依法办案,诠释了打击犯罪不停步的决心,又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给予被告人人性化关怀,传递了检察温情。

以案普法,检察官的心里话

人生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勿以恶小而为之检察官提醒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防盗意识,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如若发现盗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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