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在线服务>>律师预约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
时间:2015-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申请阅卷(复制案卷)、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需要到案件管理中心提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登记表》,进行预约登记。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办理预约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联系安排。相关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检察院阅卷(复制案卷)、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安排到专门的接待室进行。

 

  第五条 适宜电子阅卷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安排在阅卷接待室进行阅卷。采取纸质阅卷方式的,案件管理中心经与案件承办人预约后,案件承办人应按时将案卷材料送至阅卷接待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案件管理中心应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第六条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经案件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打印电子卷宗材料、复印纸质卷宗材料。打印、复制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工作流程
工作报告
检务公开-法律法规
  微观检察
新浪微博
二维码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山西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